危害隐患产品的自检制度 环境部公告 第2015-231号(151218)
· 根据《关于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价等内容的法律》第2条第16项、第34条的规定,对于生产、进口危害隐患产品的单位,应每
三年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,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制度
· 违反者按《关于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价等内容的法律》第8章,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亿韩元以下罚款
危害隐患产品的种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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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C标准管理品目(8个)
KC标准管理品目(8个) |
清洗剂 |
合成 洗涤剂 |
漂白剂 |
纤维 柔顺剂 |
涂层剂 |
粘合剂 |
芳香剂 |
除臭剂 |
新规管理品目(7个)
新规管理品目(7个) |
防锈剂 |
防雾剂 |
纹身用染料 |
脱色剂 |
防虫剂 |
消毒剂 |
防腐剂 |
业务流程
各品目所需试验检测时间
危害隐患产品自检编号标识方法